Page 24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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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35






                                  綜合上述,循環信用狀之授信風險,並非以信用狀金額為限,因
                             此,開狀銀行受理業者申請開發信用狀時,皆依下列各點審慎辦理。

                                  1.  從交易實際狀況瞭解其開發循環信用狀之必要性,若非必要者,
                                    宜改以一般信用狀方式處理。

                                  2.  循環信用狀之有效期間內,若要取得受益人之同意,藉以取消或
                                    修改其內容,甚為不易,所以開狀銀行在信用狀況有效期間內,

                                    時時留意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之業務狀況有無惡化,若信用狀況
                                    有不良徵兆,應促請追加擔保物,使授信風險降低至最小程度。

                                  3.  為降低開發循環信用狀之授信風險,應在開發之前徵提適當的保
                                    證金 (margin  money),同時應考量今後所擬承擔之潛在風險程度

                                    而非僅以信用狀金額為限。

                                  4.  進口商品是否符合簽審規定:屬完全自由進口之商品尚可接受,
                                    若必須取得輸入許可證或特殊證明文件者方能進口者,銀行會考
                                    量信用狀有效循環使用期間,進口產品暫時停止進口,或無法取

                                    得輸入許可證或特殊證明,將無法進口領貨,但信用狀款項照付

                                    之風險。

                                  綜上所述,開狀銀行拒絕受理開發循環信用狀可能屬上述原因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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