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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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33
四、循環信用狀之授信風險
循環信用狀之授信風險應以信用狀金額乘以有效期間內之自動回復
次數之累積金額為其最高限度,為什麼?
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0 條規定除 38 條外,信用狀之修
改或取消,非經受益人等當事人之同意不得為之,因此,倘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信用狀況發生惡化時,未獲受益人同意之前,循環信用狀都得
自動回復其額度之使用,從而開狀銀行凡憑此信用狀項下所開之匯票以
及檢附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而且業已符合信用狀條款時,無論開狀申
請人之支付能力如何,都得負起付款的義務與責任。再說,循環信用狀
之性質已如上述,係買賣雙方在某一定期間內,預定就同一種貨物分批
分次交易為目標而簽發之信用狀,因此,受益人 (出口商) 早就作商品之
採集或生產之安排,而開狀銀行因進口商 (開狀申請人) 信用狀況發生惡
化,要求出口商 (受益人) 取消信用狀,則可謂難矣。
因此,開狀銀行一旦開出循環信用狀後,進口商信用狀產生惡化或
宣告倒閉,只要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都需負起付款之
義務,甚且應有心理上之準備,其所承擔之風險是以信用狀金額乘以有
效期間內之自動回復次數來加計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