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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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改書時起,即受該修改書條款 (不可撤銷)  之拘束,(UCP600
                                 第 10 條 b 項前段)。但修改書是否生效,仍須待受益人同意接

                                 受與否。
                              (2)  保兌銀行:倘保兌銀行收到前已附加保兌之信用狀修改書時

                                 起,對原信用狀所附加之保兌並非自動延伸,可依 UCP600 第
                                 10 條 b 項後段條文處理:

                                 a.  同意延伸其保兌至修改書:則自其通知該修改書時起,受該
                                   修改書不可撤銷之拘束。但修改書是否生效,仍須待受益人

                                   同意與否。
                                 b.  不同意延伸其保兌至修改書:保兌銀行須儘速告知開狀銀

                                   行,並在其通知書上告知受益人 (即未加保兌僅修改書之通
                                   知)。

                              (3)  受益人:受益人接獲修改書後,未表示接受與否之前原 L/C 條
                                 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倘修改書接受,修改書即生效。修改書

                                 不接受,修改書不生效力。接受與否表示方式如下:

                                 a. 知會通知修改書之銀行:接受或不接受
                                 b.  若未知會通知修改書之銀行,受益人提示原信用狀條款之運

                                   送單據視同不接受修改書。若提示修改書規定之運送單據,
                                   視同接受修改書。(UCP600 第 10 條 c 項)

                                 c.  修改書部份接受,部份拒絕:不予容許 (UCP600 第 10 條 e
                                   項)

                                 d.  修改書中規定,若受益人未在特定時間內拒絕,視同自動生
                                   效,不予理會 (UCP600 第 10 條 f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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