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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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25
依據金融研訓院出版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註釋 P9-P10 開狀申
請人解釋(三)本條定義原文使用”PARTY”一詞,並非意圖將申請人包含
為信用狀當事人之一,而只是反映申請人為銀行實際客戶以外一個實體
(ENTITY) 的觀念。
據此開狀申請人可以一人或一人以上共同具名。
二、開狀申請書內容建議如下
信用狀特別條款下 (SPECIAL CONDITION)
1. L/C 總金額、總數量下,分別標明甲、乙、丙、丁之各別購買之
數量與金額。
2. 依甲、乙、丙、丁依其金額、數量分別製作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S) 諸如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包裝單、產地證
明,並共同提示。
三、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三十一條部分動支或部分裝運 b 項、
e 項規定
b 項「含一套以上運送單據之提示,顯示自同一運輸工具起運且為同
一航次,如表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認為部分裝運,即使該等運送單據表
明不同之裝運日期或不同之裝載港、接管地或發送地;如包含一套以上
運送單據之提示,則以其中任一套運送單據中顯示之最遲裝運日期,認
係裝運日期。
包含一套或一套以上運送單據之提示,顯示在相同運送方式裝運於
一個 (或部、輛、架….) 以上之運輸工具將認係分裝,縱該等運輸工具係
於同日出發前往同一目的地。」
C 項「含一份以上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之提示,倘該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