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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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外匯申請,以奈幣付給們們指名之受款人」等語,上訴人據此主張甲乙
                       公司未有損害。惟已事隔十餘年,奈及利亞國尚稱:希望將來可得到外

                       匯分配,足以證明該國迄今尚無美金外匯以賠付此律進口應付之外債。
                       而甲乙公司獲致之信用狀債權為美金債權,信用狀付款銀行無以其他貨

                       幣給付之權利或義務,公司亦無接受其他貨幣之義務。且中央銀行外匯
                       局八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八二)台央外字第(參)三一三九號函載:

                       「本局無八十二年五月五日奈及利亞幣兌美元或台幣之匯率資料」等
                       語,所附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外匯匯率表中亦無奈幣與美金或新臺幣之匯

                       率,上訴人復已自認奈及利亞貨幣並非國際流通之貨幣,足證我國外匯
                       銀行並不接受以奈幣兌換美金或新臺幣之交易請求。上訴人謂奈幣得於

                       臺灣兌換成美金或新臺幣乙節,並無可採。奈及利亞貨幣既非國際流通

                       貨幣,又不能直接兌換為新臺幣,營業所在臺灣,為中華民國公司之甲
                       乙公司,如何能於臺灣或國際上使用之?設若奈及利亞貨幣在臺灣地區
                       有其一定之價值,則上訴人應即向奈及利亞國第一銀行收取,用以清償

                       系爭押匯放款債權,上訴人不為收取而提起本件訴訟,足見奈及利亞貨

                       幣於甲乙公司或任何在臺灣地區之個人或法人毫無貨幣功能可言,與廢
                       紙無異。上訴人抗辯:奈幣雖非國際貨幣市場流通之貨幣,但仍有一定

                       之價值,甲乙公司未受損害云云,要無足採。被上訴人以上開損害賠償
                       債權與系爭墊款債權抵銷,應非無據。經抵銷後,上訴人之債權即不存

                       在,不得訴請被上訴人給付。因此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駁回其上訴。

                           查原審認定系爭信用狀付款銀行所以拒不付款,乃因上訴人內部作
                       業嚴重錯誤,未依信用狀指示,將公證報告原本隨同其他文件寄往付款

                       銀行所致;上訴人受甲乙公司委任收取信用狀所載款項,受有報酬,未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因不能領取信用狀載款項滋生之損害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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