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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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分批之交貨,因此提示單據所列瑕疵是正當的。」換言之,進口商欲以
                       “overshipped”來作拒付,理由是成立的。
















                           本公司以 L/C 為付款方式出口運動器材乙批到美國美金約 20 萬元,
                       本公司依 L/C 規定備妥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 後,向國內某

                       外匯銀行押匯,事過三個月,押匯銀行來電稱開狀銀行倒閉無法求償為
                       由,依出口押匯約定書之規定要求償還押匯款項。

                           經查該信用狀貨款求償方式為「委託第三家銀行付款」俗稱「RE
                       FORM」,開狀銀行從押匯銀行取得「貨運單據」,經審核屬「符合之提

                       示」後,買方付款贖單押匯銀行,應另簽具「求償匯票」向信用狀指定

                       之補償銀行求償,但「求償匯票」繕打錯誤被退回,押匯銀行更正後,
                       再度向補償銀行求償,但正逢金融海嘯,開狀銀行倒閉,補償銀行拒絕
                       補償。

                           雖押匯銀行要求本公司,依美國統一商法第一篇第 325 條第 2 款規

                       定向買方求償,但買方因受金融海嘯影響倒閉,求償無門。請問押匯銀
                       行求償匯票繕打錯誤,無法獲得補償,其責任誰屬?





                           來函所詢問題,最高法院於 83 年度台上字第 2283 號,民事判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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