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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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221






                             負責賠償,詳如前述,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上訴人據開狀銀行來函覆
                             稱:可保留系爭信用狀債權向奈及利亞國中央銀行申請之外匯,留待將

                             來得到外匯之分配,亦可授權該銀行撤銷外匯申請,以奈幣給付與上訴
                             人指定之受款人等語,抗辯系爭信用狀尚有其價值。惟上訴人受託收取

                             信用狀所載款項抵償系爭墊款,並信託受讓票據及貨運單據,於此項關
                             係消滅前,保有以信用狀及其相關文件之價值抵償系爭押匯債權之權

                             利,並負有此義務。關於得抵償部分,上訴人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
                             墊款,若有不足,其差額乃上訴人過失滋生之損害,應由上訴人負責賠

                             償。被上訴人以此賠償債權與未受償墊墊債權抵銷,上訴人即無墊款債
                             權存在,無從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理由雖有不同,惟結果並無二致,自應予以維持。上訴論旨執陳詞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法官  謝○○

                                                                                     法官  黃○○

                                                                                     法官  朱○○
                                                                                     法官  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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