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P. 233
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221
負責賠償,詳如前述,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上訴人據開狀銀行來函覆
稱:可保留系爭信用狀債權向奈及利亞國中央銀行申請之外匯,留待將
來得到外匯之分配,亦可授權該銀行撤銷外匯申請,以奈幣給付與上訴
人指定之受款人等語,抗辯系爭信用狀尚有其價值。惟上訴人受託收取
信用狀所載款項抵償系爭墊款,並信託受讓票據及貨運單據,於此項關
係消滅前,保有以信用狀及其相關文件之價值抵償系爭押匯債權之權
利,並負有此義務。關於得抵償部分,上訴人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
墊款,若有不足,其差額乃上訴人過失滋生之損害,應由上訴人負責賠
償。被上訴人以此賠償債權與未受償墊墊債權抵銷,上訴人即無墊款債
權存在,無從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理由雖有不同,惟結果並無二致,自應予以維持。上訴論旨執陳詞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法官 謝○○
法官 黃○○
法官 朱○○
法官 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