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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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217






                             案例相似,提供讀者參考。
                             案例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上訴人  AB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行  設臺灣省臺南市

                             法定代理人  陳○○  住同右
                             被上訴人  甲乙有限公司  設臺灣省臺南市

                             兼法定代理人  林○○  住臺灣省臺南市
                             被上訴人  謝○○  住同右

                                   徐○○ 住臺灣省臺南市
                                   李○○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

                             月八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二年度重上更
                             (三)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甲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乙公司)以
                             被上訴人林○○、徐○○、李○○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申請出口押匯,

                             於民國七十年三月十七日簽訂出口押匯約定書,由伊對於甲乙公司給與
                             融資。嗣甲乙公司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持奈及利亞國第一銀行開發

                             之信用狀,向伊申請押匯美金九萬五千一百四十五元,經伊如數給付,
                             並約定如有附屬單據與信用狀所規定之條件不符,或附屬單據誤寄情

                             形,被上訴人願隨時償付伊銀行匯票金額、利息及一切附隨費用。詎事
                             後因奈及利亞國外匯短缺,系爭信用狀款項被拒絕付款。而被上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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