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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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由即 ”overshipped”來拒付嗎?請加以說明。
本問題涉及信用狀所規定之數量,金額之寬容範圍及分批裝運兩方
面問題,可從下述兩問題分別來探討。
一、就信用狀所規定之金額及數量來看,本信用狀規定貨物總數量為
37,000Lbs,如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30 條
信用狀金額、數量及單價之寬容範圍
a 項
“約”(about) 或“大概”(approximately) 等用語,用於有關信用狀金
額或信用狀所載之數量或單價者,解釋為容許不逾該金額、數量
或單價百分之十上下之差額。
b 項
貨物之數量未逾百分之五上下之差額係屬容許,但以信用狀未以
包裝單位或個別件數規定數量,且動支之總金額未逾信用狀金額
為條件。
本題所開之信用狀為購買 37,000Lbs 之毛紗 (mohair yarn) 本就可適
用上述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30 條 b 項之規定,然信用狀卻更明白規定:
“L/C amount and quantity 5% more or less acceptale”因此本題信用狀
之金額及數量增、減 5%是可接受的,應無爭議。
若此,則 貨物的總 數量 ”37,000Lbs” 金額為 ”US$118,400.00” 增減
5%,則貨物的總數量將介於 35,150Lbs 與 38,850Lbs 之間,金額則介於
US$112,480.00 與 US$124,320.00 之間,然而依信用狀規定貨物係兩批出
貨,此即受到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41 條分期裝運/分期動支規定之規範,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