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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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215
即為本文所欲探討之第二個問題。
二、有關分期裝運/分期動支之規定,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三
十二條規定:
分期動支或分期裝運
若信用狀規定,在所定各期間內辦理分期動支或裝運,而有任何一
期未能按期動支或裝運時,信用狀對該期及其後各期均終止使用。
就本題所述,信用狀規定交貨指示為
1. 20,000 Lbs 最遲須於 2009 年 3 月 22 日前交貨
2. 17,000 Lbs 最遲須於 2009 年 4 月 5 日前交貨
因此出口商必須依據信用狀所訂交貨時間及數量完成交貨,才符合
信用狀規定。而今出口商於第一次完成交貨,其數量,金額悉依信用狀
規定,應無爭議。然,第二次出口商出貨數量為 18,000Lbs,所動支金額
為 USD57,600.00,已超出信用狀所規定之 5%寬容範圍,顯已構成超裝
(overshipped) 之瑕疵,然若考慮貨物總數量 (20,000Lbs + 18,000 Lbs) 及
總金額 (US$64,000.00 + US$57,600) 均未超出信用狀所規定之增、減 5%
之規定,其拒付理由是否恰當,拒付是否可成立,亦即本題之問題重心
所在。換言之,即為信用狀所規定之數量、金額增、減 5%是否適用於全
部或僅適用於個別分批裝運之數量、金額之問題。
三、對此問題,國際商會在其所出版之 “Opinions of the ICC Banking
Commission 1995-1996”之 “R238” 當中作成結論謂:
“The qualification + 1-5% shall be applicable for the specified part
deliveries, as well as for the total. The mentioned discrepancies in the
presented documents are valid",意即「5%之增、減條件將適用於整批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