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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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顯示由同一快遞或郵政業者於同一地點及
日期經加蓋圖章或簽署,並寄往同一目的地者,不認為部分裝運。」
雖然分批裝運被禁止,但 UCP600 第三十一條 b、c 項規定運送單據
就其表面所示表明裝載同一運輸工具,且以同一航次裝運,並有同一目
的地,將不認為部分裝運。縱各運送單據表明不同裝運日期及/或不同之
裝載港,接管地或發送地亦然。
以本題為例,進口之大宗物資大豆,係裝載於同一運輸工具,且以
同一航次 (如信用狀規定),則簽發分別之運送單據,分別附隨涵蓋個別
申請人貨物之其他所需單據並不構成瑕疵。
依據國際商會銀行技術委員會亦有相同之見解:
“Whilsh this form of letter of credit issuance is not common, it is not
outside the scope of UCP and, properly constructed, would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UCP”
中譯:雖然此種型態之信用狀並不普遍,但並未逾越信用狀統一慣
例之範圍,且適當之架構,將符合統一慣例。
貴行客戶要求 4 人聯名開狀,雖符合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但進
口開狀係開狀銀行信用取代進口商之信用,故 4 名廠商 (開狀申請人) 皆
必須事先取得貴行開狀額度以後,方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