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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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顯示由同一快遞或郵政業者於同一地點及
                       日期經加蓋圖章或簽署,並寄往同一目的地者,不認為部分裝運。」

                           雖然分批裝運被禁止,但 UCP600 第三十一條 b、c 項規定運送單據
                       就其表面所示表明裝載同一運輸工具,且以同一航次裝運,並有同一目

                       的地,將不認為部分裝運。縱各運送單據表明不同裝運日期及/或不同之
                       裝載港,接管地或發送地亦然。

                           以本題為例,進口之大宗物資大豆,係裝載於同一運輸工具,且以
                       同一航次 (如信用狀規定),則簽發分別之運送單據,分別附隨涵蓋個別

                       申請人貨物之其他所需單據並不構成瑕疵。
                           依據國際商會銀行技術委員會亦有相同之見解:

                           “Whilsh this form of letter of credit issuance is not common, it is not

                       outside the scope of UCP and, properly constructed, would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UCP”
                           中譯:雖然此種型態之信用狀並不普遍,但並未逾越信用狀統一慣

                       例之範圍,且適當之架構,將符合統一慣例。

                           貴行客戶要求 4 人聯名開狀,雖符合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但進
                       口開狀係開狀銀行信用取代進口商之信用,故 4 名廠商 (開狀申請人)  皆
                       必須事先取得貴行開狀額度以後,方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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