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P. 241
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29
二、何謂讓購 (NEGOTIATION)?
依據 UCP600 第 2 條讓購 (NEGOTIATION) 「意指指定銀行在其應
獲補償之銀行營業日當日或之前,以墊款或同意墊款予受益人之方式,
買入符合之提示項下之匯票 (以指定銀行以外之銀行為付款人) 及/或單
據」
所謂「符合之提示」依 UCP600 第 2 條
「意指依信用狀條款,本慣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
之提示」
意指:信用狀受益人,在信用狀有效提示日前或當天,將信用狀規
定之押匯單據送交其往來銀行 (自由讓購) 經銀行審查單據,是否符合
L/C 之規定?是否符合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規定?是否符合國際標
準銀行實務?若符合規定,出口商所往來之押匯銀行即可付款。
三、讓購銀行之盲點?
依據 UCP600 第 9 條 d 項規定「銀行利用-通知銀行或第二通知銀行
之服務為信用狀之通知時,須使用同一銀行為任何修改書之通知」又
UCP600 第 10 條 d 項規定「通知修改書之銀行對任何接受或拒絕之知會
應告知所收受修改書之銀行」
意指:開狀銀行 (A 銀行) 開發信用狀委託國外 B 銀行為通知銀行,
事后修改書亦應委託 B 銀行做修改書之通知,受益人收到修改書是否同
意接受,亦應告知 B 銀行 (通知銀行),B 銀行必須將受益人接受與否之
訊息轉知開狀銀行。
據此,受益人表示接受信用狀之修改書後,若將不修改前之押匯單
據向通知銀行提示,通知銀行必然不會接受讓購 (NEGOTIATION),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