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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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貨相關疑難問題  229






                             二、何謂讓購 (NEGOTIATION)?


                                  依據 UCP600 第 2 條讓購 (NEGOTIATION)  「意指指定銀行在其應
                             獲補償之銀行營業日當日或之前,以墊款或同意墊款予受益人之方式,
                             買入符合之提示項下之匯票 (以指定銀行以外之銀行為付款人)  及/或單

                             據」

                             所謂「符合之提示」依 UCP600 第 2 條
                                  「意指依信用狀條款,本慣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
                             之提示」

                                  意指:信用狀受益人,在信用狀有效提示日前或當天,將信用狀規

                             定之押匯單據送交其往來銀行 (自由讓購)  經銀行審查單據,是否符合
                             L/C 之規定?是否符合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規定?是否符合國際標

                             準銀行實務?若符合規定,出口商所往來之押匯銀行即可付款。

                             三、讓購銀行之盲點?


                                  依據 UCP600 第 9 條 d 項規定「銀行利用-通知銀行或第二通知銀行

                             之服務為信用狀之通知時,須使用同一銀行為任何修改書之通知」又
                             UCP600 第 10 條 d 項規定「通知修改書之銀行對任何接受或拒絕之知會

                             應告知所收受修改書之銀行」
                                  意指:開狀銀行 (A 銀行)  開發信用狀委託國外 B 銀行為通知銀行,

                             事后修改書亦應委託 B 銀行做修改書之通知,受益人收到修改書是否同

                             意接受,亦應告知 B 銀行 (通知銀行),B 銀行必須將受益人接受與否之
                             訊息轉知開狀銀行。

                                  據此,受益人表示接受信用狀之修改書後,若將不修改前之押匯單
                             據向通知銀行提示,通知銀行必然不會接受讓購 (NEGOTIATION),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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