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衍生性金融商品百問
P. 161

149






                 付  大  友  公  司  新台  幣  :  $10,000,000×90/360× (3.25%-3%)  =
                 $6,250

                     假 設  第二  次結算     3  個月期  銀 行  承  兌  利  率 為  2.895%  , 則
                 台灣  銀  行  須  於交  割  日,  支付  大  友  公  司  新台  幣  :  $10,000,000
                 ×90/360×0=$0

                     假 設  第三  次結算    3  個月期   銀  行 承 兌 利  率  為  3.85%  , 則 台
                 灣  銀  行  須  於交  割  日,  支付  大  友  公  司  新台  幣  :  $10,000,000
                 ×90/360×(3.85%  - 3%)  = $21,250
                     假 設  第  四  次結算   3  個月期  銀 行  承  兌  利  率 為  3.0%  , 則 台

                 灣  銀  行  須  於交  割  日,  支付  大  友  公  司  新台  幣  :  $10,000,000
                 ×90/360×(3.0%  -  3.0%)  =  $0













                     利 率下限    契約   (Interest Rate Floor)  : 所謂利  率下限  契約

                 即 由買賣雙     方  約  定  ,每  隔 一 段 期間,  如果  市場利    率 低於事先
                 約 定 之利   率 ,  則賣  方  必須支付買    方  依 約 定  之名  目  本金計算之
                 利差。   實際   上,利   率下限    契約相當於一連        串  歐  式利  率 賣 權之
                 集 合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