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衍生性金融商品百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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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大 友 公 司 新台 幣 : $10,000,000×90/360× (3.25%-3%) =
$6,250
假 設 第二 次結算 3 個月期 銀 行 承 兌 利 率 為 2.895% , 則
台灣 銀 行 須 於交 割 日, 支付 大 友 公 司 新台 幣 : $10,000,000
×90/360×0=$0
假 設 第三 次結算 3 個月期 銀 行 承 兌 利 率 為 3.85% , 則 台
灣 銀 行 須 於交 割 日, 支付 大 友 公 司 新台 幣 : $10,000,000
×90/360×(3.85% - 3%) = $21,250
假 設 第 四 次結算 3 個月期 銀 行 承 兌 利 率 為 3.0% , 則 台
灣 銀 行 須 於交 割 日, 支付 大 友 公 司 新台 幣 : $10,000,000
×90/360×(3.0% - 3.0%) = $0
利 率下限 契約 (Interest Rate Floor) : 所謂利 率下限 契約
即 由買賣雙 方 約 定 ,每 隔 一 段 期間, 如果 市場利 率 低於事先
約 定 之利 率 , 則賣 方 必須支付買 方 依 約 定 之名 目 本金計算之
利差。 實際 上,利 率下限 契約相當於一連 串 歐 式利 率 賣 權之
集 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