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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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者得核發農地農用證明                  [60] 。


                    行水區並非以農業使用為目的,行水區土地應不得適用

               同條例第 38 條規定免徵遺產稅                    [61] 。故繼承發生時土地為住宅

               區於變更住宅區前為行水區本非農業用地不得免稅                                     [62] 。農地

               變更為行水區土地未徵收前仍作農用且未違反管制規定者仍

               視為農業用地免課遺產稅                   [63] 。另農地經都市計畫規劃為港區

               用地後變更為港埠專用區,土地如仍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

               別管制而視為農業用地者,仍視為農業用地免課遺產稅                                       [64] 。
                                                                                           第
                                                                                           三
                   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 1 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
                   細部計畫合併擬定。準此,本案之都市計畫地區其細部計畫如尚未依法擬定或非屬                                    章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者,自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之 1 第 1 款
                   「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之規定。( 內政部 89 年 12 月 4 日台 89 內營                         取得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字第 8912780 號函 )
               [60] 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如實際供種植農作物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應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2 款有關「農業使用」之定義,得核發農業用地
                   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0 年 10 月 3 日 (90) 農企字第 900152024 號
                   函 )
               [61] 財政部 77 年 4 月 19 日台財稅第 770080401 號函。
               [62] 系爭土地於繼承發生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法定程序,而該
                   土地在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前,為洪水平原管制區。有關本案之前為洪水平原管
                   制區內土地,可否認屬農業用地乙節,經轉據內政部 88 年 10 月 5 日台 88 內營字第
                   8808977 號函表示意見略以「三重都市計畫 ( 第 1 次通盤檢討 ) 案,前為配合二重疏
                   洪道開闢,並依水利主管機關修正公告之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將其範圍變更為『行
                   水區』,非屬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準此,系爭土地,於變更為住宅區之前,
                   本非農業用地。 三、行政院 83 台 83 財字第 44533 號函,旨在考量農業用地因都市
                   計畫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完成前,所有權人無法按變更後用途使用,
                   於繼承發生時又喪失免稅權利,因此乃規定此類土地如仍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
                   管制而視為農業用地時,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適用範圍,應以因
                   都市計畫發布 ( 至繼承發生時該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未完成 ) 而喪失農業用地資格之
                   土地為限。本案系爭土地,根據內政部前開函復意見,原為行水區土地,既非農業
                   用地,本不具免稅資格,故嗣後發布之都市計畫至繼承發生時雖細部計畫未完成法
                   定程序,其亦未因此喪失農地免稅之權利,自無上開函之適用。( 財政部 88 年 11 月
                   9 日台財稅第 881955598 號函 )
               [63] 財政部 85 年 3 月 27 日台財稅第 850153795 號函。
               [64] 關於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規劃為臺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區用地」( 公共設施用
                   地 ),嗣後變更為「港埠專用區」,其於繼承或贈與時,准依行政院 83 年 11 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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