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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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經變更為住宅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完成前仍
視為農業用地 [57] ,惟必須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書內予以註明:「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
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或「已發布細部計
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
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
申請建築使用」 [58] 。都市計畫農業區附條件變更之土地如細
部計畫尚未依法擬定或非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者
仍視為農地免課遺產稅 [59] 。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供農
[57] 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尚
未完成前,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 ( 或用地別 )
管制而視為農業用地,其於移轉或繼承時,仍有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及農業
發展條例第 38 條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 83 年 11 月 29 日台財稅第 830625682 號函 )
[58] 關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之 1 修正發布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如何出具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乙案。說明:二、有關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項土地申請作農業使用證明,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如何出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乙案,前經本部以 90 年 9 月 7 日台 90 內營字第 9085315 號函釋在案。 惟上開細則
第 2 條第 2 項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94 年 6 月 10 日修正發布,並調整條次為第
14 條之 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除上開細則第 2 條第 2 項
原已規定有關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得享有稅捐優惠外,並將其屬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
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
請建築使用者,一併納入稅捐優惠範圍。為利執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上開細則
第 14 條之 1 出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時,仍宜延續既有操作機制,由都市計畫主
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機關認定該土地符合上開細則第 14 條之 1 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
後,於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內予以註明:「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
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
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
途申請建築使用」,以資明確。( 內政部 94 年 6 月 30 日台內營字第 0940084214 號
函 )
[59]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
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經都市
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者,得適用農
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38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
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另依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市鎮計畫應先
擬定主要計畫……」;同法第 16 條規定:「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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