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94
三、農業用地的繼承規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遺產中作
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
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
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
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
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
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
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
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
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
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
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
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用地者,不在此限。」同
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
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
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
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
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