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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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業用地的繼承規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遺產中作


             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

             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

             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

             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


             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

             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

             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

             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


             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

             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

             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

             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用地者,不在此限。」同

             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


             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

             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

             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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