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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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 37 條第 1 項、第 38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或田賦:1. 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

               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2. 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

               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

               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


               者。」

                    依上述規定農地要享受免課遺產稅的優惠必須符合下列
                                                                                           第
               條件:                                                                         三
                                                                                           章

               ( 一 ) 被繼承人死亡時作農業使用                                                          取得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要適用農業用地扣除額,首要的條件乃是,該農地在被

               繼承人死亡時,仍然作農業使用,取得農政主管機關的證明

               ( 目前實務上由各縣市政府的農政單位核發證明 )                                [55] ,若已改

               為非農業使用,例如在農地上蓋非屬農舍的建築物、堆置非

               農作物、荒廢長滿雜草等,即無法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作農


               業使用證明。但經主管機關核准休耕之稻田仍得適用該款規

               定  [56] 。

               [5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釋有關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
                   稅,所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人資格一案。說明:二、依上揭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釋略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係證明所申請之農業用地符合
                   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俾供持憑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以滿足法令規定之要件;縱使原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之申請人,並非申請
                   前開賦稅減免之權利人或義務人,並不影響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事實認定,因
                   此,持憑有效期限內之該項證明文件申請前開賦稅減免事宜,應無不可。」( 財政部
                   89 年 12 月 14 日台財稅第 0890078886 號函 )
               [56] 財政部 73 年 6 月 8 日台財稅第 5414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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