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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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土地經編定多種用途無法辦理分割時可就得作農業
使用部分依估算面積列為農地扣除額 [65] 。被繼承人所遺持分
與他人共有之農業用地,有部分未作農業使用時,應提示全
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且實際分管作農業使用之面積應
與繼承土地之持分面積相當;或提示違規使用之共有人簽章
切結違規使用部分之土地確為其分管,且違規面積小於或等
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以供查核被繼承所持有的部分是否
作農業使用 [66] 。
被繼承人 89 年 1 月 28 日以後死亡所遺三七五租約耕地
如繼承人取具合法農業使用證明免遺產稅 [67] 。與農業經營不
可分離供農路使用之土地屬農業用地 [68] 。
日台 83 財字第 44533 號函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財政部 91 年 5 月 21 日台財
稅字第 0910453054 號函 )
[65] 一筆遺產土地經編定為多種用途,如經當事人申請,主管單位仍無法辦理分割時,
稽徵機關可就其中得減免遺產稅之部分 ( 例如: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
地政機關估算之面積,憑以減免遺產稅。說明:二、此類因尚未辦理分割致其中得
減免遺產稅之土地面積無法確定之案件,應由當事人先向主管單位申請分割或申請
當地縣市政府速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及「地籍、地價與都市
計畫釘樁作業聯繫要點」有關規定個案優先辦竣公共設施保留地地籍測量及分割登
記,俟分割確定後,稽徵機關再據以核定遺產稅。惟如主管單位尚無法辦理分割時,
稽徵機關可憑地政機關估算之面積,為徵免依據;待日後土地分割確定如面積有增
減時,再依法辦理補退稅款。三、前述依估算面積核定遺產稅之案件,應由稽徵機
關另予列管,定期追蹤土地分割情形,並於完稅證明書上加蓋戳記註明,日後仍應
依分割確定面積補退稅款字樣,俾當事人了解。( 財政部 82 年 6 月 30 日台財稅第
821489741 號函 )
[66] 財政部 89 年 11 月 7 日台財稅第 0890457801 號函。
[67] 財政部 89 年 11 月 24 日台財稅第 0890458227 號函。
[68] 查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
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 供農作、森林……。( 二 ) 供與
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 )
農民團體……。」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本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
稱依法供該款第 1 目至第 3 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一、本條
例……。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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