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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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故必須靠房仲業者來促使買賣雙方達成協議,不動產
才能成交。在繼承遺產的情況,不動產是無償的移轉,故沒
有實際的成交價格,為避免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對於『時價』
的認定有所差異,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
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但因在實務上,土地的
公告現值與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與市場的價格差異很大,因
此曾經有很多人以購買不動產的方式來節省遺產稅。
但這樣的說法是僅看到遺產稅的部分,未考慮到繼承人
第
三
未來出售繼承時所要負擔的稅負,依財政部的解釋個人出售
章
因繼承取得之房屋,沒有取得成本,故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取得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時,僅得減除繼承時據以課徵遺產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換句話說,就是繼承取得的房屋,未來出售時以房屋評定標
準價格為成本,因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很低,將造成巨額的所
得產生,在遺產稅所產生的「節稅效果」是否足以彌補要多
繳所得稅的損失,必須就個案加以評估。
在 2016 年 1 月房地合一稅正式上路後,土地不再享受免
納所得稅的優惠,房屋土地要合併計算所得課稅,繼承取得
的不動產都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準價格為成本計
算房地交易所得。故適用房地合一稅的不動產,若考量未來
出售的所得稅,以繼承的方式取得,似乎不是很好的選擇 ( 詳
本書第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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