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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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持分增加者,顯係持分減少者之讓與所致,應予查明其


             讓與性質 ( 如買賣、贈與等 ),依法課徵契稅                             [45] 。

             三、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第 1 條及第 5 條規定,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

             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印花稅。同法第 7 條規定,

             分割不動產的印花稅由分割契約之立約人按金額的千分之一

             繳納。分割土地移轉予承租人以終止三七五租約所立之協議

             書應貼花        [46] 。繼承人申請變更三七五耕地承租權之遺產分割

             協議書非課稅範圍              [47] 。

                   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


             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


             [45] 財政部 66 年 3 月 30 日台財稅第 32058 號函。
             [46] 關於出租人○○社與承租人陳○○協議同意以分割土地,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
                 該協議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乙案。 說明:二、查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典
                 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
                 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第 3 款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經承租人
                 放棄耕作權而終止租約者,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
                 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補償。本案依所附協議書之內容,雙方協議同意出租人
                 ○○社以分割土地移轉予承租人陳○○,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其依前述規定係屬
                 林○○以應得之補償金換取土地,參照本部 72 年 12 月 30 日台財稅第 39214 號函規
                 定,應認屬具有土地買賣性質。該協議書如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時,
                 依據印花稅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應依前揭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 90 年
                 3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1643 號函 )
             [47] 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因承租人死亡,繼承人依其遺產分割協議書申請承租權變更
                 登記,該協議書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說明:二、本部 75 年 4 月 2 日台財稅第
                 7521793 號函規定,「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
                 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
                 法第 5 條第 5 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
                 值之 1 ,貼用印花稅票」,本案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性質為承租權變更登記,與不動
                 產分割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情形不同,亦與本部前開規定有別,應非屬印花
                 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 85 年 9 月 4 日台財稅第 850422915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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