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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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稅
不動產分割應課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
免徵契稅 ( 契稅條例第 2 條 )。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
契,申報納稅 ( 契稅條例第 8 條 )。分割契稅之稅率為其契價
百分之二 ( 契稅條例第 3 條第 5 款 )。土地房屋一起辦理分割,
應分別就土地及房屋分開計算其分割前後價值,依法核課土
地增值稅及契稅 [42] 。
共有土地既經法院判決分割,雖部分共有人未申繳契稅, 第
三
惟共有人之一就其本人所有部分申報契稅,並經繳納完畢,
章
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契稅收據,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
取得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單獨聲請登記,為顧及法院判決效力,自應依據法院判決意
旨辦理分割登記;惟其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應俟契稅
繳納完畢後,持憑契稅收據領取。至其他共有人拒不申繳契
稅如何處理一節,稅捐機關應於受理任一共有人申報分割契
稅時,分別通知各個共有人申繳契稅,如逾期仍不申報並繳
納者,稅捐機關自可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43] 。
祭祀公業解散後,將其所有房屋移轉登記與派下,由公
同共有變為分別共有,不須課徵契稅;如由公同共有分割為
各別所有,應依照契稅條例第 8 條規定,仍應完納分割契
稅 [44] 。公同共有房屋變更為分別共有,無需繳納分割契稅,
[42] 財政部 87 年 9 月 10 日台財稅第 871964238 號函。
[43] 內政部 59 年 12 月 10 日台內地字第 398501 號函。
[44] 財政部 55 年 4 月 14 日台財稅發第 3507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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