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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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贈與房屋依法應申報契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質疑,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
無須課徵贈與稅,且若贈與之財產為土地,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為何贈與房屋卻應報繳契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明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
總額;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則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
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是夫妻相互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及相互贈與土
地緩繳土地增值稅的依據。惟按契稅條例第 2 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
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
稅。」該條例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故夫妻間贈與
房屋,仍應訂立贈與契約,並在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填具契稅申
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影本 ( 正本核對無誤後退還 ) 及有關證明文
件,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三、贈與稅
贈與稅原則上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但贈與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1. 行蹤不明。2. 逾本
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
行。3.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贈與人欠繳贈與稅經查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者得對受
贈人執行 [36] 。贈與人將名下全部不動產贈與其子,經稽徵機
[36]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第 1 項,所稱「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
其符合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之「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均屬之,例如雖有財
產,惟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等;又如贈與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不
足以清償全部贈與稅款者,就不足清償之部分而言,亦屬「無財產可供執行」,故
贈與人欠繳之贈與稅,於移送法院 ( 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署 ) 強制執行,並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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