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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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抵扣的方式來節省支出。
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重購自用住宅時,房屋所有權人
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不論先買後賣或先
賣後買,房屋出售前 1 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重購或出售之所
有權登記日期相距期間在 2 年以內,重購房屋價額超過出售價額者,
出售房屋所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享有扣抵的優惠。
該局說明,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 第
三
度,因加計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
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這項優惠 章
不論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而另以其配偶 取得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得適用。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扣抵或退
還已納綜合所得稅,應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
並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其扣抵或退還年度,於先買後賣者,
為賣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於先賣後買者,為買入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張三於 99 年 1 月 5 日出售自用住宅乙戶,該房
屋買進成本為 500 萬元,賣出價額為 580 萬元(不含土地價款),99
年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 80 萬元,100 年 10 月 1 日張三之配偶購
買房屋乙戶供自住使用,房屋價款為 600 萬元,重購之自用住宅價額
高於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價額(即 600 萬元> 580 萬元),此時,張三
100 年度即可申請扣抵或退還 99 年度已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
額。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計算說明如下
一、99 年度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A)
二、99 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B)
三、100 年度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之稅額=(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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