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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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


             所得稅額,在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日起 2 年內,如重購自用住

             宅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

             成產權移轉登記年度,從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先買後賣也適用本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2 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

             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

             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

             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

             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


             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第

             1 項 )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第 2 項 )」



             ( 一 ) 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情形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

             記的。且納稅義務人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符合自用住宅之

             條件。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於 2 年內重購樓房乙

             棟,其中第 1 層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第 2、3 層供自用住宅使


             用,如該 2、3 層之房屋價款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價款者,仍

             可以適用重購抵稅              [26]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的房屋後,

             以自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適用本項之規定                                       [27] 。納

             [26] 財政部 77 年 9 月 13 日台財稅第 770075424 號函。
             [27]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後,另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適用所
                 得稅法第 17 條之 2 有關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之規定。 說明:二、委建房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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