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75

稅義務人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


               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之規定      [28] 。



               (二)房屋的出售及取得價格

                    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才能申請

               退稅,若重購的價格低於出售房屋之價格即不能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出售自用住宅 2 棟,並於 2 年內重

               購自用住宅乙棟以上,重購房屋總價超過出售房屋總價額者,                                                 第
                                                                                           三
               原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納之綜合所得稅額,可適用重購自用住                                                  章

               宅扣抵稅額         [29] 。                                                        取得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三)二年內期間的計算


                    必須在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2 年內重購

               者,先購後售者也適用。



               (四)申請退稅或扣抵的年度

                    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先售後購者,為重購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為出售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無法取得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應以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
                   影本代替,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視為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
                   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之 2 規定辦理。( 財政部 76 年 9 月 30 日台財稅第
                   761133047 號函 )。
               [28] 財政部 77 年 1 月 18 日台財稅第 761151061 號函。
               [29] 財政部 85 年 10 月 16 日台財稅第 851919449 號函。


                                                                                          67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