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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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無償取得的租稅規劃







             壹、受贈取得的規劃



             一、土地增值稅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37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者,

             以取得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因贈與而移轉的土地屬無償

             移轉,受贈人為取得所有權人,故受贈取得土地者,應負擔


             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義務。在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撤銷贈與,

             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若已辦理所有權登記,除

             非能經地政機關撤銷登記,或登記原因為回復所有權,不能

             主張撤銷贈與而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32] 。


             二、契稅


                   不動產贈與應課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

             免徵契稅 ( 契稅條例第 2 條 )。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

             契,申報納稅 ( 契稅條例第 7 條 )。贈與契稅的稅率為其契價

             百分之六 ( 契稅條例第 3 條第 4 款 )。




             [32] 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經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後,如有申請撤銷者,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有
                 關文件以書面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之。但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者,得
                 由權利人依上述規定單獨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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