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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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中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
新購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地價之數額,即一般用地部分
之地價不列入比較,其已繳之土地增值稅亦不准退還 [31] 。
甲賣出土地現值 100 萬元,增值稅 30 萬元,買入土地現值超過 100
萬元時,所繳的 30 萬元土地增值稅可以全部退還;假如買入現值為
80 萬元,可以退回 10 萬元;如買入現值小於 70 萬元,則無餘額可以
退稅。
甲出售 ( 重購 ) A 土地在 102 年 4 月 1 日辦好產權登記,在 104 年 3
月 4 日訂立買賣契約重購 ( 出售 ) B 地,如果甲在 104 年 4 月 2 日前
如期申報,就符合 2 年內的規定;如果甲在 104 年 4 月 3 日以後才申
報,就不符合 2 年內的規定,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二)綜合所得稅
房屋買賣獲利須繳交綜合所得稅,而無論是先買後賣或
是先賣後買,針對 2 年內為求換屋的民眾,5 月申報綜合所得
稅時,採核實認定,符合資格者,可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
抵稅額」抵扣綜合所得稅。民眾買屋獲利申報綜合所得稅,
申報方式有二,其一為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的「標準認定」,
因通常低於市價,民眾較常採用。但在實價登錄上路後,政
策趨向回歸稅法本意的核實課稅,若擔心被追討稅款,民眾
可改採「核實認定」,將房屋售價扣除當初買價,再扣除相
關支出費用,算出的獲利所得納入綜所稅中申報。除此之外,
採「核實認定」報稅的民眾,若在 2 年內換屋,還可用「重
[31] 財政部 75 年 5 月 5 日台財稅第 754373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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