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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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分割取得的規劃



                    依法第 824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

               協議之方法行之。」同條第 2 項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

               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

               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 以原

               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


               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                                                  第
                                                                                           三
               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章

                                                                                           取得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一、土地增值稅


                    共有土地分割,不論係法院判決分割或和解或當事人自

               行協議申請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數人共有一筆之土地,其照原有持分比例計算所得之價值分

               割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


               增值稅。惟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如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

               值不等,其屬有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

               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無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

               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41] 。









               [41] 財政部 71 年 3 月 18 日台財稅第 3186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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