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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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代筆遺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該遺囑非屬課徵範圍之憑


             證   [39] 。持遺囑辦理物權登記該遺囑非屬課徵範圍之憑證免課

             印花稅      [40] 。


             五、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

             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課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仍應併入受贈人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例如,公司將不動

             產贈與董事長的兒子,公司雖然不用繳納贈與稅,但董事長

             的兒子則應將受贈不動產的價值計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至

             於應如何計算不動產的價值,依本書的見解,應以土地的告


             現值及房屋的評定現值為準,計入受贈人之綜合所得課稅,

             所得類別應列為其他所得。





                 貼印花稅票。本案立遺囑人死亡,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14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
                 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
                 人,依法按稅捐受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其違反上
                 開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之義務。( 財政部 89 年 10 月 30 日台財稅第
                 890456164 號函 )

             [39] 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分別移轉予 2 位繼承人,每筆土地或建物均由 1 位繼承
                 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該具繼承性質之遺囑,尚非屬稅法規定課徵
                 範圍之憑證。( 財政部 96 年 11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56970 號函 )
             [40] 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記載有 6 位繼承人,惟被繼承人以自書遺囑指定其中 2 人平均
                 繼承,依法務部 92 年 8 月 29 日法律決字第 0920036217 號函釋意旨,並無不可。另
                 依同部 93 年 11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 0930040074 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
                 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繼承人取得單獨之不動產
                 所有權,無民法第 1151 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規
                 定之適用…」據此,其遺產尚無需依民法第 1151 條先認定為 6 位繼承人公同共有,
                 再轉給該 2 位繼承人;而是由該 2 位繼承人直接取得繼承所指定遺產之效力,可直
                 接持憑辦理繼承登記,則該遺囑尚非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
                 ( 財政部 96 年 8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745660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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