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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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典賣、讓受
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
值之 1‰,貼用印花稅 [48] 。遺產分割契約書內不動產不論 1
人或數人繼承不得免納印花稅 [49] 。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
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該協議書中分割不動產部分,應
按「分割協議書成立時」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
花稅,至於遺產中其他非屬不動產分割部分,因不屬於印花
稅課稅範圍,即不須要貼用印花稅票。
第
三
章
繼承人應就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書貼用印花稅票
取得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阿明的父親去世後留有一棟房屋,阿明三兄弟平時感情和睦,經
協議後,約定由經濟較不寬裕的小弟一人繼承,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
權登記。阿明三兄弟所訂定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不知應否貼用印花稅?
遂向稅捐處洽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有數人繼承不動產遺產時,即是
遺產之公同共有人,無論協議將公同共有物之不動產歸由一人繼承變
[48] 財政部 75 年 4 月 2 日台財稅第 7521793 號函。
[49] 關於遺產分割契約書有關不動產部分應納之印花稅,得否排除 1 人單獨繼承部分,
僅就協議由 2 人以上共同繼承部分計繳印花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印花稅
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其課稅範圍包括設定典權及
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尚非僅限於
分割不動產之契據。又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 827 條第 2 項 ( 編者註:現為第 3 項 ) 規
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繼承人協議將公同共有物之
不動產歸由 1 人繼承,即由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與 1 筆土地協議由數人
繼承者,同樣具有繼承人間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之性質。故本案遺產分割契約書既
已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不論其協議 1 筆土地由 1 人或數人繼承,均屬印
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稅範圍。( 財政部 88
年 1 月 7 日台財稅第 871983348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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