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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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占有取得的規劃



                    依民法第 769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

               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

               人。」同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

               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

               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依該兩條規定以占有的方式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必須是未登記之不動產,已登記之不動


               產不能占有取得所有權。一般而言,絕大多數的土地都有所                                                  第
                                                                                           三
               有權人登記,故無法依占有的方式取得所有權,但房屋的部
                                                                                           章

               分,有很多的房屋是沒有所有權登記 ( 例如違章建築 ),故長                                              取得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時間的占有是可以取得所有權的。

                    依契稅條例第 2 條規定,因占有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

               應申報繳納契稅。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不動產因占

               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登記時,占有人應依契稅條例第 9 條


               及第 16 條規定,單獨在規定之契紙內填估價值,檢具憑證,

               申報繳納契稅          [54] 。



               肆、繼承取得的規劃




               一、繼承取得的租稅優惠


                    以繼承方式取得土地,免課土地增稅,繼承人繼承後出


               [54] 財政部 63 年 9 月 4 日台財稅第 3653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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