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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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占有取得的規劃
依民法第 769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
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
人。」同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
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
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依該兩條規定以占有的方式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必須是未登記之不動產,已登記之不動
產不能占有取得所有權。一般而言,絕大多數的土地都有所 第
三
有權人登記,故無法依占有的方式取得所有權,但房屋的部
章
分,有很多的房屋是沒有所有權登記 ( 例如違章建築 ),故長 取得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時間的占有是可以取得所有權的。
依契稅條例第 2 條規定,因占有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
應申報繳納契稅。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不動產因占
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登記時,占有人應依契稅條例第 9 條
及第 16 條規定,單獨在規定之契紙內填估價值,檢具憑證,
申報繳納契稅 [54] 。
肆、繼承取得的規劃
一、繼承取得的租稅優惠
以繼承方式取得土地,免課土地增稅,繼承人繼承後出
[54] 財政部 63 年 9 月 4 日台財稅第 3653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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