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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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重購自用住宅退稅




             一、土地增值稅申請退稅的條件


                   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

             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

             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1. 自用住宅用地

             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

             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2. 自營工廠用地出


             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

             地設廠者。3. 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

             農業用地者。( 第 1 項 )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

             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

             之。( 第 2 項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

             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第 3 項 )」


             ( 一 ) 原有房地部分


                   簽約買賣之前 1 整年都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的情形。即

             土地上有房屋,房屋是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 ( 父母、祖


             父母、子女……等 ) 的。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 ( 父母、祖

             父母、子女……等 ) 的戶籍設在這個房屋上,如果平時未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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