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66

的房屋評定現值為 100 萬元,乘以 6% 後可得某甲須繳交契稅 6 萬元,
               若該屋為法拍屋,則由拍定人繳交。
                   買賣雙方簽訂買賣不動產契約 30 日內,賣方向該屋所在地縣市政
               府機關申報繳交,或是攜帶稅單至銀行繳交也可。一般常見做法,是
               房屋買賣移轉時,地政士會請賣方提供房屋稅單,試算契稅後由買方
               繳交費用給予地政士委託代繳。
                   雖說房屋買賣多半都須繳交契稅,但也有少數契稅免徵的情形。
               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說明,例如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等,因
               房產取得非作為營業使用,免徵契稅。或建物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
               義者也免徵契稅,譬如A建商蓋新建案途中,尚未取得建照,但因經
               營不善而將建物移轉給 B 建商,此時 B 建商不須繳交契稅。




             二、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第 1 條及第 5 條第 5 款規定,買賣不動產所

             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同法第 7

             條規定,買賣不動產的印花稅由立約人按金額的千分之一繳

             納。向主管機關 ( 地政事務所 ) 申請登記的契約,一般稱為

             「公契」,公契約的土地是按公告現值計算,房屋是按評定


             標準價格計算。買賣是契約行為,故買賣契約的立約人是出

             賣人及買受人雙方,故買受人取得不動產者也應繳納印花稅。

             至於買賣雙方該如何分攤印花稅,在交易習慣上各地區略有

             差異,台中以北多由買方負擔,但彰化以南多由買賣雙方各

             半分攤。

                   買賣不動產所用之「公定買賣契約書」,如已批註「本

             買賣價款於立約日已如數交付出賣人無訛」,並經出賣人加

             蓋私章,表示價款收清,如未另具收據,即屬代替收據性質,



      58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