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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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建人以土地委託承包人代建房屋,其取得房屋所有權,

                               [7]
               應予免徵契稅 ,但原始起造人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屋應按實
                                       [8]
               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 。委託代建房屋如係投入資金委託興建
                                       [9]
               而非購屋者不課契稅 。起造人名義變更如未發生不動產移轉

               行為免徵契稅          [10] 。


                                         房屋契稅 買屋以現值 6% 計


                                                                  2014-5-3 蘋果日報

                                                                                           第
                    契稅的計算方式,是以契價乘稅率的金額繳交,契價指建物價值,                                          三
                目前以該屋房屋稅單的房屋評定現值為準。假設某甲購入 A 屋,A 屋
                                                                                           章

                   66 條規定,係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復依財政部 72 年 12 月 30 日台財稅第 39214 號函                      取得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釋,不動產之互易始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本案雙方當事人以土地、房屋與股票
                   交換,非屬不動產間之互易,自無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之適用,其房屋移轉應按買
                   賣契稅核課。( 臺灣省稅務局 79 年 3 月 16 日稅三字第 20080 號函 )
               [7]  財政部 80 年 11 月 13 日台財稅第 801261566 號函。
               [8]  土地所有權人 ××× 於 79 年 12 月 26 日以購屋名義申請建造執照興建房屋出售,
                   於 81 年 11 月 15 日取得使用執照,如非屬委建,仍有本部 80 年 11 月 13 日台財稅
                   第 801261566 號函釋,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規定之適用。 說明:二 . 按「依法
                   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
                   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及「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
                   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分別為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及契稅條例第 2 條所明定。 本部 80 年 11 月 13 日台財稅第 801261566 號函
                   即是針對現行契稅條例第二條原有之內容所為之解釋,是該函釋應自契稅條例生效
                   日起發生效力,未確定之案件自有其適用。本案房屋如查明原始起造人實際上係向
                   建屋者購買房屋,應有本部上開函釋,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
                   部 84 年 2 月 24 日台財稅第 841607899 號函 )

               [9]  甲與乙建設有限公司訂立委託代建房屋合約書所興建之房屋,如查明確係由甲投入資
                   金委託興建而非向建屋者購買房屋者,依本部 80 年 11 月 13 日台財稅第 801261566
                   函釋,應免徵契稅,尚不宜以非委由使用執照所載之營造廠商承造,即認定為非委
                   建房屋。( 財政部 87 年 10 月 29 日台財稅第 871971994 號函 )
               [10] ×× 公司以起造人身分申領建築執照,嗣因與其他公司同名未獲核准,再改以○○
                   公司以起造人身分變更建築執照時,就建築法言,係屬名義變更,如經查明確未發
                   生不動產產權移轉行為,應准予免徵契稅。( 台灣省稅務局 67 年 3 月 16 日稅三字第
                   26044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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