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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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


             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若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

             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 契稅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 )。

                   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收購而取得其他公司之不動產應申報

             契稅    [1] ;中華電信承受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核屬買賣性質應

             課契稅      [2] ;以給付部分價款及承擔債務承受房屋應課買賣契

                 [3]
             稅 ;以土地租賃權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分得之房屋應按
                                   [4]
             買賣稅率課徵契稅 ;佃農參與合作建屋分得之房屋應課買賣
             契稅    [5] ;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6] 。


             [1]  財政部 95 年 10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60870 號函。
             [2]  財政部 86 年 3 月 7 日台財稅第 861887243 號函。
             [3]  依照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
                 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本案甲貸款興建之國民住宅,係於建築完成並辦妥建築物
                 產權登記後始讓與乙承受,而乙除付給甲自備配合二成款暨償還土地銀行貸款部分
                 利息外,並承擔甲未償還之債務,此項行為,核屬不動產買賣,應依照契稅條例第 2、
                 4 條規定課徵契稅。(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58 年 12 月 12 日財稅三字第 104696 號令 )

             [4]  有關甲等 4 人以提供承擔 A 土地租賃權為對價與建設公司簽訂合作興建大樓契約,
                 並取得房屋所有權,其取得之房屋究應依買賣或交換稅率核課契稅一案。說明:二、
                 依契稅條例第 2 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
                 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 66 條規定,係指土地及其定著
                 物。復依本部 72 年 12 月 30 日台財稅第 39214 號函釋,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者,
                 僅以不動產之互易為限。本案主旨所述房屋,既經查明係土地租賃權與新建房屋所
                 有權之互易行為,應非屬不動產之互易,自無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之適用。又依民
                 法第 398 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
                 規定。」甲等 4 人以土地租賃權為對價取得房屋,應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 財政部
                 90 年 2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60168 號函 )
             [5]  佃農偕同地主以其所有三七五出租土地與他人合作建屋,興建完成後,佃農依應得
                 補償金分得之房屋,應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 說明:查契稅條例第 6 條規定,交換
                 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依上述規定,得按交換稅率
                 核課契稅者,僅以不動產之互易為限。本案佃農以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7 條規定應
                 得之補償金換取房屋,實質為買賣,未便比照地主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 財政部 72
                 年 12 月 30 日台財稅第 39214 號函 )
             [6]  有關當事人雙方以土地房屋與股票交換,其房屋所有權移轉應如何核課契稅案,復
                 如說明二。 說明:二、依契稅條例第 2 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
                 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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