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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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後再交付與地主,應對地主課徵交換契稅 [15] ,數人共有
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應課交換契稅 [16] 。
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
之停車位,其已辦理編號登記者,嗣後其相關所有權人互為調
換分管使用位置,如權利範圍不變,其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
記,尚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17] 。
數人共有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
分割及持分交換時其契稅之計算
數人共有兩宗或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應由
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前經本部 70 台財稅第 30676
號函釋有案,至於所稱「承受部分」,應不包括交換後取得不動產之
[15] 有關 ××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土地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建分屋,如何課徵契稅
乙案,復如說明二。 說明:二 . 合建分屋案件,依照契約內容,如係由建築商請領
建造執照,而於房屋完成後移轉於地主,以換取地主之土地,係屬建主以房屋與地
主交換土地。本案 ××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土地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建分屋,
雖約定於房屋建築工程進行至某一程度時,將地主分得之樓層變更起造人名義與地
主,建主應分得之土地持分,則俟全棟房屋結構體完成時,始移轉給建主,此種情
形如查明實際上整棟房屋係由建主負責興建完成後再交付與地主,則地主交換取得
之房屋仍有本部 (80) 台財稅第 801261566 號函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規定之適用,並
應依契稅條例第 3 條有關交換契稅之規定核課契稅。( 財政部 84 年 3 月 1 日台財稅
第 841609646 號函 )
[16] 關於分割契稅之課稅契價,是否包括各共有人原持分價額,抑或按各分割人取得部
分之價額扣除原持分價額之餘額計課乙案,核釋如說明。說明:本案依兩種情況分
別核釋如次:( 一 ) 數人共有一宗不動產,辦理分割,其分割契價之認定,依照契稅
條例第八條「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之規定,向以該共有
物之全部價額為準,由分割人報繳分割契稅。( 二 ) 數人共有兩宗或兩宗以上不動
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各單獨分得原共有之不動產所有權 ( 例如甲、乙兩人
共有A不動產,又共有B不動產,持分均為二分之一,A、B契價相等,約定由甲
取得A不動產,乙取得B不動產。) 核其程序,固有先行分割,再行交換之行為,惟
按其結果,乃係各共有人間以共有持分互為交換取得各宗不動產產權,應按交換契
稅規定核課,免再重複課徵分割契稅。( 財政部 70 年 1 月 26 日台財稅第 30676 號函 )
[17] 財政部 86 年 6 月 12 日台財稅第 86030666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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