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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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收款人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11] ,依印花稅法第 7 條規定,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房地產買賣契約書訂明分

               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

               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

               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12] 。



               貳、交換取得的規劃




               一、契稅                                                                        第
                                                                                           三

                    不動產交換應課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                                              章

               免徵契稅 ( 契稅條例第 2 條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                                            取得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

               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 契稅條例第 6 條 )。交換契

               稅的稅率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 契稅條例第 3 條第 3 款 )。得按

               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者,僅以不動產之交換為限,若非屬以不

               動產之交換,則應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                            [13] 。


                    土地與房屋互易無論代價是否相當,交換取得房屋者,

               應依法繳納契稅             [14] 。合建分屋若整棟房屋係由建主興建完



               [11] 財政部 61 年 7 月 5 日台財稅第 35543 號令。
               [12] 財政部 69 年 4 月 23 日台財稅第 33239 號函。
               [13] 財政部 72 年 12 月 30 日台財稅第 39214 號函。
               [14] 當事人以土地與他人之房屋互易,如代價相當,自不生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
                   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課徵贈與稅。 惟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其土地
                   或房屋移轉,應依法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財政部 64 年 9 年 22 日 . 台財稅第
                   36901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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