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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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土地為 1 人所有或持分共有,其土地增值稅准按各層


             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特別稅率及一

             般稅率計課。毗鄰房屋合併或打通使用時,兩棟平房或樓房

             相鄰,其所有權人同屬一人,為適應自用住宅之需要,而打

             通或合併使用時,准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                                 [13] 。

                   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如改建前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課稅規

             定,其在新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移轉時,無論

             地上新建房屋建造執照起造人名義為誰,仍得按特別稅率計

             課土地增值稅           [14] 。地上房屋拆除改建違章建築後出售如符規

             定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土地增值稅                           [15] 。




                                          房屋拆除改建中出售,

                             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

                   地上建物拆除後並經建築管理機關核准拆除改建,於使用執照尚
               未核發前或在核發當日出售土地者,申報移轉現值時,申請適用自用
               住宅用地百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稽徵機關應按拆除改建
               前房屋使用情形查核該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若房屋拆除


             [13] 財政部 67 年 6 月 30 日台財稅第 34248 號函。
             [14] 財政部 81 年 12 月 8 日台財稅第 810515155 號函。
             [15] 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後出售,其改建之建物結構業已完成,因該改建房屋違反建築法
                 相關規定,建造執照經主管機關撤銷,已無法核發使用執照。惟違章房屋依本部 69
                 年 10 月 29 日台財稅第 38975 號函規定,亦應設籍課徵房屋稅,本案據函報其新建
                 房屋結構體已完成,如經查明屬於房屋稅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稱之房屋,且應依房
                 屋稅條例第 7 條及貴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 5 條 ( 編者註:前開細則已於 91 年
                 8 月 1 日廢止,現行為各直轄市及縣 ( 市 ) 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 或徵收細則 )) 規定
                 申報房屋稅之房屋,若符合土地稅法第 9 條及第 34 條規定,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
                 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86 年 5 月 5 日台財稅第 861895981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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