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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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獨立之物則為定著物,例如獨立供人使用之房屋則為定
著物,而非土地構成分。至其與動產之區別,乃附著於土地
之物而未達於非毀損其本質或變更其形體不能分離之程度,
或僅係暫時安置者皆為動產而非定著物,例如地上或地下安
置之導管電線或工程暫用之小屋等,皆係動產並非定著固定
之物,與土地構成分之區別在其具有獨立性而與動產之區別
在其具有固定性及永久性,由此可見定著物之特質有三 (1) 獨
立性 (2) 固定性 (3) 永久性附著於土地之物如其具備此三項特
第
質即為定著物亦即獨立之不動產,否則不為土地構成分即為 二
動產 [4] 。 章
法律對不動產的定義
第二節 稅法對於不動產的定義
稅法並未使用不動產這個名詞,而是直接使用土地及房
屋,故有土地稅法乃房屋稅條例兩部法律,其分別對適用該
法律課稅的土地及房屋下定義。
壹、稅法對土地的分類及定義
土地稅法並未直接對土地下定義,故土地的定義仍應依
土地法的規定認定,但對土地分類卻與土地法有所不同,區
[4]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93 號金世鼎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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