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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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獨立之物則為定著物,例如獨立供人使用之房屋則為定


               著物,而非土地構成分。至其與動產之區別,乃附著於土地

               之物而未達於非毀損其本質或變更其形體不能分離之程度,

               或僅係暫時安置者皆為動產而非定著物,例如地上或地下安

               置之導管電線或工程暫用之小屋等,皆係動產並非定著固定

               之物,與土地構成分之區別在其具有獨立性而與動產之區別

               在其具有固定性及永久性,由此可見定著物之特質有三 (1) 獨

               立性 (2) 固定性 (3) 永久性附著於土地之物如其具備此三項特

                                                                                           第
               質即為定著物亦即獨立之不動產,否則不為土地構成分即為                                                  二
               動產    [4] 。                                                                 章

                                                                                           法律對不動產的定義






                          第二節            稅法對於不動產的定義






                    稅法並未使用不動產這個名詞,而是直接使用土地及房

               屋,故有土地稅法乃房屋稅條例兩部法律,其分別對適用該

               法律課稅的土地及房屋下定義。



               壹、稅法對土地的分類及定義


                    土地稅法並未直接對土地下定義,故土地的定義仍應依

               土地法的規定認定,但對土地分類卻與土地法有所不同,區

               [4]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93 號金世鼎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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