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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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貼印花稅票之方式
印花稅法第 12 條規定:「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
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
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
稅票。」關於每份貼用印花稅票之責任,應按契約內容形式
以為區別,如係以換文方式雙方互致者,則甲方所持 1 份之
立據人為乙方,應由乙方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乙方所持 1 份
第
之立據人為甲方,應由甲方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如內容形式 九
章
相同,並非互致方式者,則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各對其所執 1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61]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如
僅書立 1 份者,應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中之持有人或持憑向主
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62] 。同憑證二
份以上均屬正本應各貼花,但若均為同一人持有者,僅需一
正當合理之信賴。」同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有多
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本案陳先生依據臺
北縣○○地政事務所及○○鎮公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辦
理移轉○○鎮大湖段大湖小段○○地號土地之訂約、報繳印花稅及土地移轉現值申
報,茲因都市計畫業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分區已變更,地政事務所漏辦地籍逕為分
割,應予補辦,致賣方無法依契約標的給付,故買賣雙方協議撤銷買賣契約。鑒於
土地之使用分區改變,其使用之價值、土地增值稅之徵免計算均不相同,買賣雙方
之權益亦將受影響,且陳先生係向貴處申請開單繳納該契約應納之印花稅,如由貴
處辦理退還,應屬對其權益損害較少之方法。又印花稅係就產權移轉憑證課徵,准
予退稅,尚不影響以往稽徵稅捐之確定性問題,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非授
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本案
如經查明確係因政府機關之疏失所致,權衡國家及人民間整體利益,且基於行政機
關間之相互配合與便民原則,可依上開規定廢止該契約應納印花稅之義務,並核實
退還已納之印花稅。( 財政部 92 年 3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0711 號函 )
[61] 財政部 43 台財稅發第 3484 號函。
[62] 財政部 77 年 1 月 7 日台財稅第 76115582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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