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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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限申報之情形有別,未便依同條例第 24 條規定予以加徵
怠報金 [49] 。
逾期申報契稅應加徵怠報金無自動補報免罰之適用 [50] 。
房屋買賣移轉,納稅人報繳契稅後經查明其實際買賣日期與
申報契約書所載移轉日期不符,有逾契稅條例第 16 條規定申
報之期限,應依同條例第 24 條規定加徵怠報金,而無稅捐稽
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 [51] 。
第
九
(二)短漏報之處罰
章
依契稅條例第 26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
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
鍰。」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20 條規定:「依契稅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符合下列規
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1. 短匿稅額每件在新臺幣六千
元以下者,免予處罰。2. 短匿稅額每件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
臺幣一萬二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 0.5 倍之罰鍰。」
[49] 台灣省財政廳 59 年 1 月 26 日財稅三字第 30276 號函。
[50] 納稅義務人未依契稅條例第 16 條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仍應依照同條例第 24 條規
定加徵怠報金,而無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說明:二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
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漏
報、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其立法意旨在鼓勵短漏稅捐者,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
稅款,故其適用範圍僅以漏稅罰為限;契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申
報契稅,應加徵怠報金,其立法意旨係對納稅義務人應行為而不行為之處分,係屬
行政處分,二者性質不同,前者規定之免罰範圍應不包括後者在內。( 台灣省稅務局
75 年 1 月 8 日稅三字第 67930 號 )
[51] 財政部 72 年 1 月 7 日台財稅第 3004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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