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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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稅    [42] 。




               貳、違反規定之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報之處罰


                    依房屋稅條例第 16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第 7 條規

               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


               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                                                  第
                                                                                           九
               罰標準第 19 條規定:「依房屋稅條例第 16 條規定應處罰鍰                                             章

               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或房屋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使用情形變更已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

               相關登記,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免

               予處罰。( 第 1 項 ) 前項所定漏稅額,以每一納稅義務人單一

               層或單一戶每年所核算稅額為準。( 第 2 項 )」


               二、未依限繳納稅款之處罰


                    依房屋稅條例第 18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


               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

               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同條例第 22 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

               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42] 財政部 83 年 9 月 9 日台財稅第 831609575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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