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391
規定辦理 [30] 。
第四節 房屋稅條例
壹、申報義務
一、房屋建造、增建、改建之申報 第 九
章
依房屋稅條例第 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
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
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房屋因整修內部,換裝門窗、隔間及粉刷而增加該屋之
價值者,不屬房屋稅條例第 7 條所訂之「改建」範圍,不必
辦理申報。依建築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改建」之定義係
指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
高或擴大面積者而言 [31] 。
未辦妥保存登記之舊有房屋申請設立稅籍,應准免檢附
保證書、水電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戶口謄本。惟應由房屋所
有權人出具切結書,敘明該房屋權利來源,如有不實或發生
糾紛時,願負法律責任,及如遭受取締依法拆除時,絕不以
[30] 財政部 70 年 6 月 20 台財稅第 35031 號函。
[31] 臺灣省稅務局 64 年 2 月 21 日財稅三字第 12739 號函。
3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