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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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主管地政機關於登記時,發現該


             土地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錯誤者,立即

             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更正重核土地增值稅。( 第 3 項 )」

                   一地兩賣,稽徵機關對於當事人所提出之申報移轉現值

             案件,均應予以受理,並無先行確認何者為有效案件後再予

             受理之必要。稽徵機關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其目的在核

             課移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由於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向

             地政機關辦妥登記不生效力,稽徵機關雖非登記機關,惟於

             受理移轉現值申報時,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有一地兩賣情事,

             能及時通知當事人固可防杜日後可能發生爭訟事件,惟以受


             理移轉現值申報案件為數甚多時,殊難及時發現其有重複申

             報情事,自無從逐案通知。其有一地兩賣,應以何者為有效

             之問題發生時,應以地政機關之登記為準,稽徵機關自無事

             先確定何者為有效再予以受理之必要                           [26] 。


             二、稅款繳納義務


                   依土地稅法第 50 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

             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向公庫繳納。」


             同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

             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值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後,如因收據遺失或因故不

             將收據提供權利人辦理土地移轉登記,稽徵機關得因義務人

             [26] 財政部 70 年 4 月 21 日台財稅第 3314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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