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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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主管地政機關於登記時,發現該
土地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錯誤者,立即
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更正重核土地增值稅。( 第 3 項 )」
一地兩賣,稽徵機關對於當事人所提出之申報移轉現值
案件,均應予以受理,並無先行確認何者為有效案件後再予
受理之必要。稽徵機關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其目的在核
課移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由於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向
地政機關辦妥登記不生效力,稽徵機關雖非登記機關,惟於
受理移轉現值申報時,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有一地兩賣情事,
能及時通知當事人固可防杜日後可能發生爭訟事件,惟以受
理移轉現值申報案件為數甚多時,殊難及時發現其有重複申
報情事,自無從逐案通知。其有一地兩賣,應以何者為有效
之問題發生時,應以地政機關之登記為準,稽徵機關自無事
先確定何者為有效再予以受理之必要 [26] 。
二、稅款繳納義務
依土地稅法第 50 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
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向公庫繳納。」
同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
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值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後,如因收據遺失或因故不
將收據提供權利人辦理土地移轉登記,稽徵機關得因義務人
[26] 財政部 70 年 4 月 21 日台財稅第 3314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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