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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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權利人一方,或其所委託代理人之申請,予以書面證明。
完稅證明之核發,乃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已履行某項納稅
義務之事實,給予書面之證明,其核發與否,僅以該項稅款
是否已繳納而定。至於權利人與義務人間是否有糾紛,抑或
移轉土地是否經法院判決,乃屬當事人間之私權行為,並不
能否定稅款完納之事實。稽徵機關對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
或其委託之代理人申請就完稅事實予以證明,並無得以拒絕
之理由 [27] 。 第 九
章
三、違反規定之處罰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 一 ) 未依限繳納稅款之處罰
依土地稅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
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
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經核准以票
據繳納稅款者,以票據兌現日為繳納日。」
(二)土地未辦竣登記再出售之處罰
依土地稅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
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
鍰。」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依
土地稅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
[27] 財政部 67 年 12 月 30 日台財稅第 3862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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