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7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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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查核或會同地政機關勘查其使用情形,而分別核定徵免


               地價稅,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該類經核定按千分之

               六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變更為非公共設

               施保留地而未申報改課者,應無土地稅法第 54 條處罰規定之

               適用    [25] 。



               貳、土地增值稅部分

                                                                                           第
                                                                                           九
               一、申報義務
                                                                                           章

                    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

               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

               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

               報其移轉現值。( 第 1 項 )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

               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填發稅單,

               送達納稅義務人。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


               稅之案件,其期間得延長為二十日。( 第 2 項 ) 權利人及義務

               人應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共同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

                   上,稽徵機關應憑土地所有權人檢送之左列資料予以認定:(1) 以土地所有權人檢送
                   之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之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資料上所記載之地號為準。(2) 如
                   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檢送前述房屋建築資料時,以檢送之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勘
                   測結果」或「建物勘測成果表」謄本上所記載之地號為準。2. 土地所有權人之 10 公
                   尺以下巷道用土地,無法依前項 2 種方式提供資料予以認定時,應由稽徵機關派員
                   實地勘查,其查明確與建築基地相鄰接,且使用上確有不可分離,而必須同時使用
                   者,在建築基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下,亦准予合併認定。( 財政部 71 年 4 月 6
                   日台財稅第 32305 號函 )
               [25] 財政部 97 年 2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0960046324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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