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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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


             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

             額三倍以下之罰鍰。2. 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

             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8 條規定:「依土地稅

             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每案

             每年在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第 1 項 ) 依土

             地稅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


             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 第 2 項 )」

                   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財政部 71 年 4 月 6 日台財稅第 32305 號

             函  [24] 規定,係由稽徵機關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保留地清冊,

             [24]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免徵地價稅或田賦之認定,未列載於建物所
                 有權狀上之 10 公尺以下巷道用地隨同建築基地移轉時,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
                 稅之認定及地政與稅務機關之聯繫問題等經邀集省市稅務及地政機關會商結論。說
                 明:二、經參照內政部 71 年 2 月 27 日台內地字第 74768 號函復意見及本部 71 年
                 2 月 12 日台財稅第 30934 號函規定分別核復如下:( 一 ) 有關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2
                 條第 1 項但書免徵地價稅或田賦部分:2. 土地稅減免規則修正發布前,經地政機關
                 列冊送稽徵機關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資料,其未查註使用性質者,由稽徵機關自行查
                 核認定,必要時可函請地政機關會同勘查辦理。至於新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
                 政機關僅負責保留地清冊之造送,有關保留地之使用性質等課稅所需資料,稽徵機
                 關自行依冊勘查註記,必要時可函請地政機關會勘辦理。3. 私有無償提供之巷道用
                 地,其屬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者,以供公共通行之事實為依據,列冊送稽徵機關
                 逕行辦理減免。至於私設巷道如未經土地所有權人表示願無償提供使用,則因無資
                 料可稽,故無從列冊送稽徵機關,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核定再憑減免。( 二 ) 有
                 關未列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上之 10 公尺以下巷道用地,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部分:1.10 公尺以下巷道用地不論已否登記為「道」地目,隨同建築基地移轉時,
                 仍應依法申報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建築基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准予合併自
                 用住宅用地按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倘巷道用地之地號未列載於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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