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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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計算房屋銷售額並補徵稅額者,其補徵稅額部分,應免
按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
第 1 項規定論處 [13] 。
2010-05-26 10:50:04 中央社訊息服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因自行發現 96 年間漏開立
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30 萬元,而於 98 年 12 月 1 日就該筆銷售額補
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報繳營業稅,惟疏忽申請更正 96 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補報該筆營業收入,經國稅局發文調查後,公司始行
第
補報,致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 九
仍遭國稅局裁處漏稅罰。 章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
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一、本法第 41 條至第
45 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為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第 1 項所明定。
所以前述案例,該公司雖就漏開發票部分,自動補報並補繳營業
稅,惟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卻遲至調查基準日 ( 國稅局調查函之
發文日期 ) 後始行補報該筆營業收入,其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不能適用
上述「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故關於該公司因過失短漏報營業
收入致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節,國稅局仍將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
第 1 項規定裁處漏稅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事業如以前年度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
額之情事者,除應儘早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營業稅外,
同時應辦理更正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補報營業收入並補
繳稅款,以免受罰。
[13] 財政部 87 年 10 月 23 日台財稅第 871971048 號函、財政部 101 年 5 月 24 日台財稅
字第 1010455744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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