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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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使用辦法第 9 條第 1 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


             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

             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應以定價開立。」因為統一發票是營利事業的計帳憑證,若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記載錯誤,會影響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的

             計算,例如將出租房屋之租金誤寫為出售房屋之收入,或者

             出售二戶房屋卻僅記載出售一戶房屋,縱使總金額沒錯,也

             會影響到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故必須對於未依規定記載者

             加以處罰。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規定:「依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者,免予處罰:1.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

             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 ( 溢 ) 開新

             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 ( 溢 ) 開新臺幣五十

             元以下。2.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

             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 ( 溢 ) 開新臺幣二千元

             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3.營


             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

             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

             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

             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

             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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