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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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1. 未依規定

               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2. 申請營業、

               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但為了避免營業人不知道符合應辦登記或變更之條件而

               受到處罰,故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之 1 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及第 46 條第 1 款規
                                                                                           第
               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                                                  九

               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章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於稽徵機關依法准予註銷登記前,

               其經查獲有營業行為者,應適用營業稅法第 46 條第 2 款申請

               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規定處罰;如於稽徵機關依法准予註銷

               登記後,查獲有營業行為者,應適用同法第 45 條未依規定申

               請營業登記規定處罰               [7] 。


               二、未依法使用發票之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7 條規定:「納稅義務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

               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1. 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

               使用。2.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3. 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

               書。」

               [7]  財政部 83 年 1 月 4 日台財稅第 82150663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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