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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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1. 未依規定
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2. 申請營業、
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但為了避免營業人不知道符合應辦登記或變更之條件而
受到處罰,故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之 1 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及第 46 條第 1 款規
第
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 九
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章
納稅人的義務及違反規定的處罰
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於稽徵機關依法准予註銷登記前,
其經查獲有營業行為者,應適用營業稅法第 46 條第 2 款申請
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規定處罰;如於稽徵機關依法准予註銷
登記後,查獲有營業行為者,應適用同法第 45 條未依規定申
請營業登記規定處罰 [7] 。
二、未依法使用發票之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7 條規定:「納稅義務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
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1. 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
使用。2.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3. 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
書。」
[7] 財政部 83 年 1 月 4 日台財稅第 82150663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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